|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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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13 14:22 文章来源:大城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通 知
全县各酒类经营企业: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特通知如下: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国家规范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可追溯性单据。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省商务厅负责监制,市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适用于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
二、全县酒类零售经营者(包括宾馆、饭店、酒吧等)应当从具有酒类商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同时索要随附单并妥善保管随附单,以备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三、 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已于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酒类市场流通秩序,推进随附单制度的实施,决定自即日起加强对随附单使用的宣传与监管,督促各酒类经营企业自觉索取随附单,杜绝假冒伪劣酒在我县流通。截止到2009年12月1日,对我县未使用随附单的酒类零售经营者,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知
大城县商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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